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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某超市不服被申请人如皋市墟市监视约束局作出的皋市监科罚〔2024〕0900856号《行政科罚定夺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一、案涉行政科罚定夺书认定的到底差错、证据系违法博得。1.本案中,申请人的供货商是靖江市甲食物商行,涉案食物状元糕由靖江市甲食物商行供应。2.被申请人存正在诱供、骗供等违法取证的情况,未尽全体、客观、留意考查取证的职责,其认定到底的证据不确切、不宽裕。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听证权见告标准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丁头提出的听证申请未举办笔录,且正在投递见告书时用“陈述申辩跟听证一律”误导申请人行使听证权。三、申请人到底上曾经检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及格证,践诺了进货检验负担。申请人进货检验中的瑕疵,尚不至于被罚款,看待该瑕疵,被申请人管造欠妥,没有依照行政科罚“科罚与培育相集合”的准绳。被申请人违反“一事不二罚”,案涉状元糕的临盆商曾经被科罚。故申请行政复议,吁请废除被申请人作出的皋市监科罚〔2024〕0900856号《行政科罚定夺书》或吁请确认该行政科罚定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皋市监科罚〔2024〕0900856号《行政科罚定夺书》到底理会、证据确凿、标准合法、合用公法无误、自正在裁量妥贴。吁请依法驳回申请人废除定夺的吁请。

  现查明: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谋划的粮食加工品、糕点、食用油等商品举办抽样查验,并向申请人投递《南通市食物安静抽样查验见告书》。2024年5月21日,南京海合动植物与食物检测中央出具No:FF24-02506《食物安静监视抽查抄验讲演》,认定申请人谋划的阜宁县某食物厂临盆的“临盆日期为2024-04-10、规格型号为180克/盒”的状元糕,经抽样查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适宜GB 7099-2015《食物安天下家准绳 糕点、面包》请求,查验结论为不足格。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投递《南通市食物安静抽样查验结果合照书》及上述查验讲演。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谋划处所举办现场查抄。当日,申请人宣布召回告示,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精确由店长刘某行动考查、管造自己(单元)涉嫌出售不足格状元糕一案相合事宜的委托代办人。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出售油脂酸败的食物案举办立案考查。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店长刘某举办考查讯问,刘某陈述,“这批不足格的状元糕是我超市2024年4月16日从靖江市乙食物厂购进的,购进了40盒,单价是4.5元/盒,购进总价为180元;4月19日被抽样职员抽走了12盒,4月22日出售了8盒,5月1日出售了6盒,5月3日分两次出售了14盒,总共40盒全都出售完毕了,出售总价为232元”。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应了靖江市乙食物厂的《贸易牌照》《食物谋划许可证》及阜宁县某食物厂《食物谋划许可证》《食物临盆许可证》等证据。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店长刘某举办考查讯问,刘某陈述,“被抽检状元糕的供应商是靖江市乙食物厂”。2024年7月5日,被申请人机合案件整体议论。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投递皋市监罚告〔2024〕0900556号《行政科罚见告书》,见告申请人查明的到底、拟作出的科罚、凭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2024年7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陈述申辩私见》。2024年7月22日,申请人店长刘某增补供应了《声明》《产物及格证》及靖江市甲食物商行的《食物谋划许可证》等证据。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机合案件整体议论。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皋市监科罚〔2024〕0900627号《行政科罚定夺书》。该科罚定夺于2024年8月2日邮寄投递申请人。2024年8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环境表明》,注明曾提出听证申请而被申请人未听证,并请求被申请人举办听证。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经案件整体议论后作出皋市监撤字〔2024〕1号《废除行政科罚定夺书》,定夺废除皋市监科罚〔2024〕0900627号《行政科罚定夺书》;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皋市监听通〔2024〕4号《行政科罚听证合照书》。该废除定夺、听证合照于2024年8月13日留置投递申请人。2024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机合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请人私见。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机合案件整体议论。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经核准延伸办案限期三十日。202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皋市监科罚〔2024〕0900856号《行政科罚定夺书》,认定申请人谋划不适宜食物安静准绳的食物的行径,违反了《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安静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划定,凭据《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安静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划定,定夺对申请人科罚如下:1.充公违法所得52元;2.罚款10000元。同时,凭据《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科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划定,责令申请人更改违法行径。申请人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干声明文献的行径,违反了《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安静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划定,凭据《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安静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划定,责令申请人更改,并定夺赐与申请人戒备。该科罚定夺于越日直接投递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申请人供应的2024年4月16日的编号8651313《送(销)货单》记录:1.名称及规格:4.10 180g步步高、单元:条、数目:40、单价:4.5、金额:180。该《送(销)货单》左上角注有“XX”。

  另查明二:靖江市乙食物厂领取的《食物谋划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1321282007XXXX,有用期至2023年5月8日。

  另查明三:申请人供应的案涉《产物及格证》注有“阜宁县某食物厂”字样,载明产物规格为“2024年4月10日”、但未阐明产物型号。

  本府以为:本案的争议中央正在于,案涉《行政科罚定夺书》认定到底是否理会,证据是否宽裕,合用公法是否无误,量罚是否妥贴,标准是否合法。

  合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谋划不适宜食物安静准绳的食物的违法行径作出的科罚认定到底是否理会、证据是否宽裕、合用公法是否无误、量罚是否妥贴的题目。起首,《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安静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划定:“禁止临盆谋划下列食物、食物增加剂、食物相干产物:……(十三)其他不适宜公法、原则或者食物安静准绳的食物、食物增加剂、食物相干产物”。本案中,依照案涉商品抽样查验结果、申请人2024年4月16日的《送(销)货单》以及申请人店长刘某的陈述可知,申请人以180元的总价购进案涉批次状元糕40盒,并全数出售,出售金额共计232元,即违法所得52元;经抽样查验,申请人谋划的该批次的状元糕不适宜食物安静准绳,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践了谋划不适宜食物安静准绳食物的行径,适宜上述公法划定,即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科罚定夺认定到底理会,证据宽裕。其次,《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安静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划定:“违反本法划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尚不组成违法的,由县级以上黎民当局食物安静监视约束部分充公违法所得和违法临盆谋划的食物、食物增加剂,并能够充公用于违法临盆谋划的器材、摆设、原料等物品;违法临盆谋划的食物、食物增加剂货值金额亏折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主要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划定的情况表,临盆谋划不适宜公法、原则或者食物安静准绳的食物、食物增加剂的,按照前款划定赐与科罚”。本案中,申请人所谋划的案涉不适宜食物安静准绳状元糕的货值金额为232元,违法所得52元。被申请人基于案涉状元糕货值较幼、申请人主动配合考查取证等情况归纳考量,定夺对申请人减轻科罚,最终作出充公违法所得52元、罚款10000元的科罚定夺,该定夺合法有据,量罚妥贴。别的,《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科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划定:“行政结构实践行政科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更改或者限日更改违法行径”,被申请人依照该划定责令申请人更改案涉违法行径,适宜该划定。所以,案涉科罚定夺合用公法无误,量罚妥贴。

  合于申请人是否适宜可免得于科罚的情况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干声明文献的行径作出的科罚认定到底是否理会、证据是否宽裕、合用公法是否无误、量罚是否妥贴的题目。《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安静法》第五十三条划定:“食物谋划者采购食物,应该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物出厂查验及格证或者其他及格声明”。该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划定:“食物谋划者践诺了本法划定的进货检验等负担,有宽裕证据声明其不清楚所采购的食物不适宜食物安静准绳,并能如实表明其进货起源的,可免得予科罚,但应该依法充公其不适宜食物安静准绳的食物;形成人身、家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受抵偿负担”。本案中,依照现有证据可知,申请人正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科罚见告书》前的考查阶段,申请人注明案涉状元糕系靖江市乙食物厂供货,并向被申请人供应了该食物厂的《贸易牌照》、《食物谋划许可证》,但其所供应的靖江市乙食物厂的《食物谋划许可证》此时已失效。固然申请人正在收悉案涉《行政科罚见告书》后称其本质供货商为靖江市甲食物商行,并增补提交了靖江市甲食物商行的《食物谋划许可证》及案涉《产物及格证》等证据,但无法证明申请人正在采购食物时践诺了进货检验负担。另,申请人正在收悉案涉《行政科罚见告书》后增补供应的案涉《产物及格证》,仅载明产物规格为“2024年4月10日”及注有“阜宁县某食物厂”字样,但未阐明产物型号,无法证明系案涉状元糕的产物及格证。该环境下,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正在采购案涉状元糕时未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干声明文献,认定到底理会,证据宽裕。据此,被申请人依照《中华黎民共和国食物安静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合“违反本法划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黎民当局食物安静监视约束部分责令更改,赐与戒备;拒不更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主要的,责令停产破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物、食物增加剂临盆谋划者进货时未检验许可证和相干声明文献,或者未按划定兴办并依照进货检验记载、出厂查验记载和出售记载轨造”的划定,责令申请人更改并定夺予以戒备的科罚,合用公法无误,裁量妥贴。综上,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适宜可免得于科罚的情况亦无欠妥。

  合于案涉行政科罚标准是否合法的题目。《墟市监视约束行政科罚标准划定》第十八条划定:“墟市监视约束部分对凭据监视查抄权力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分移送、上司交办等途径创造的违法行径线索,应该自觉现线索或者收到原料之日起十五个做事日内予以核查,由墟市监视约束部分掌管人定夺是否立案……检测、查验、检疫、判定以及权力人辨认或者鉴识等所需韶华,不计入前款划定限期”。第六十四条划定:“合用一般标准处置的案件应该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管造定夺。因案情繁复或者其他来源,不行正在划定限期内作出管造定夺的,经墟市监视约束部分掌管人核准,能够延伸三十日。……案件管造流程中,中止、听证、告示和检测、查验、检疫、判定、权力人辨认或者鉴识、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韶华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处置限期”。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抽样查验创造违法线日立案,经延期、扣除听证限期后于2024年9月30日向申请人投递案涉《行政科罚定夺书》,其核查岁月不凌驾十五个做事日,办案限期不凌驾一百二十日,均适宜上述划定。另,被申请人正在办案流程中,践诺了考查、科罚见告、机合听证、整体议论、作出定夺并投递等标准,办案标准适宜公法划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科罚定夺书》认定到底理会、合用公法无误、量罚妥贴、标准合法,应予坚持。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因由不行建立,本府不予扶帮。依照《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划定,经筹议定夺:

  坚持被申请人如皋市墟市监视约束局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的皋市监科罚〔2024〕0900856号《行政科罚定夺书》。

  申请人某超市如不服本定夺,能够自接到本定夺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通经济工夫开荒区黎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中华黎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径认定到底理会,证据确凿,合用凭据无误,标准合法,实质妥贴的,行政复议结构定夺坚持该行政行径。

2025-03-14 17:54:03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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